各市、縣(自治縣)公安消防支、大隊,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洋浦經濟開發區公安消防支隊、規劃建設土地局,各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有關單位:
省公安消防總隊組織省內專家以及各市縣公安消防支、大隊建審、驗收業務骨干針對建筑消防技術規范應用中常見的問題編制了《海南省消防技術規范難點問題操作技術指南(暫行)》,經省公安消防總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研究,為規范和指導我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 施工圖審查、施工和消防監督管理,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與省消防技術專家委員會辦公室聯系(聯系電話:65921264、65921261)。
海南省消防技術規范難點問題操作技術指南(暫行)
2014年以來,《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等多部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相繼修訂、發布,為實現新舊標準的有效銜接以及更好執行其他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相關規定,省公安消防總隊組織省內專家以及各市縣公安消防支、大隊建審、驗收業務骨干針對建筑消防技術規范應用中常見的問題編制了《海南省消防技術規范難點問題操作技術指南(暫行)》,具體內容如下:
1 建筑分類
1.1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的消防設計應符合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無治療功能的休養性質的月子護理中心,應按旅館建筑的要求進行消防設計。
1.2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2014第2.0.4條、2.0.5條規定的凈高為從汽車庫地面計算至上部板底的高度。半地下汽車庫的消防設計應按地下汽車庫的要求執行。
1.3 兒童活動場所是指托兒所、幼兒園、兒童福利院、孤兒院的兒童用房以及兒童游樂廳、親子兒童樂園、兒童特長培訓班、早教中心等14周歲以下兒童的活動場所。
1.4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條款中出現的“重要公共建筑” 可參照《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 附錄B關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認定的標準來界定。
2 防火間距
2.1通過裙房、連廊或天橋連接的建筑物,該相鄰建筑視為不同的建筑確定防火間距。
2.2 對于回字形、U型、L型等民用建筑,兩個不同防火分區相鄰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見圖示1)。
2.3 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住宅建筑,相鄰單元相對外墻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高度超過100m住宅建筑,相鄰單元相對外墻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m(見圖示2)。
防火間距的減少措施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3 安全疏散
3.1 安全疏散應當符合現行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不應采用穿越一個樓梯間前室(含合用前室)進入另一個樓梯間前室的方式進行疏散。
3.2 高層住宅剪刀樓梯間共用前室時,進入剪刀樓梯間前室的入口應該位于不同方向,不能通過同一個入口進入共用前室,且入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m;在首層的對外出口,宜分開設置在不同方向。當首層的公共區無可燃物且首層的戶門不直接開向前室時,剪刀梯在首層的對外出口可以共用,但寬度需滿足人員疏散要求。
3.3 三個及以上防火分區不得共用同一部疏散樓梯。兩個防火分區共用疏散樓梯時應分別設置前室,并應符合防煙樓梯間的設置要求,開向前室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3.4 地下商業與汽車庫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若有連通口時,應采用下沉式廣場等開敞區域、避難走道、防火隔間或防煙前室連接。
3.5 除住宅(含住宅附建的汽車庫)建筑外的其他建筑采用剪刀樓梯疏散時,該樓梯只能計為一個人員安全出口。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3.6 疏散樓梯凈寬為墻面完成面至扶手中心線或扶手中心線之間的水平距離。疏散門的凈寬應按門扇開啟扇凈寬計算。安全疏散的凈寬應為完成面之間的距離。
3.7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計算疏散人數時,可以不計算該場所內疏散走道、衛生間等輔助用房的建筑面積;可以只根據該場所內具有娛樂功能的各廳、室的建筑面積確定,內部服務和管理人員的數量按核定人數確定。
3.8 電影院的觀影廳數少于10個時,候場區的人數按照候場區面積0.5人/㎡和最大廳室人數兩者的較大值確定;觀影廳數大于等于10個時,候場區的人數按照候場區面積0.5人/㎡、最大廳室人數和所有觀影廳人數總和的10%三者的最大值確定。
3.9 水泵房、發電機房等消防設備用房不得利用直通室外的汽車疏散出口(坡道)作安全出口。
3.10 公共建筑的疏散樓梯踏步設計不應按照專用疏散樓梯設計標準設計。
3.1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表3.7.5中的“廠房層數(層)”是指“廠房總層數(層)”,表5.5.21-1中“建筑層數”是指“建筑的總層數”。
3.12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樓梯的梯段寬度應根據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為0.55+(0~0.15)m的人流股數確定,并不應少于兩股人流。0~0.15m為人流在行進中人體的擺幅,商場、展覽、劇場等類似的場所應取上限值。
3.13 疏散樓梯應至少于一側設扶手,梯段凈寬達三股人流時應兩側設扶手,達四股人流時應加設中間扶手。
3.14 除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外,根據《辦公建筑設計規范》(JGJ 67-2006)的規定,綜合樓內的辦公部分的疏散出入口不應與同一樓內對外的商場、營業廳、娛樂、餐飲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出入口共用。若為商場營業專用的辦公室則不受此規定限制。
根據《商店建筑設計規范》(JGJ 48-2014),除為綜合性建筑配套服務且建筑面積小于1000m2的商店外,綜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樓板與其它部分隔開;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須與建筑其它部分隔開。
3.15 除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外,根據《宿舍建筑設計規范》(JGJ 36-2016)規定,宿舍安全出口不應設置門檻,其凈寬不應小于1.40m。
3.16 地下鍋爐房、消防水泵房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采用長度不大于15m的疏散走道(走道兩側應與用房之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3.17網吧、游藝廳、酒吧、歌舞廳當疏散門均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場所最大疏散距離可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表5.5.17規定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要求執行。
4 建筑高度、防火分區及防火分隔
4.1 基本書庫、非書資料庫、藏閱合一的閱覽空間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當為單層時,不應大于1500m2;當為多層時,建筑高度不超過24m時,不應大于1000 m2;當高度超過24m時,不應大于700 m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書庫,不應大于300 m2。
當防火分區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其允許最大建筑面積可按上述規定增加1.0倍,當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4.2 對于臺階式地坪,當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無法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附錄A分別計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條件時,可按下列原則確定建筑高度和防火分區面積:
4.2.1需要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的建筑,其較低室外地坪和較高地坪應形成環形消防車道或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貫通式或盡頭式消防車道;當低于較高地坪的房間按地下室設計時,可按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4.2.2不需要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的建筑,應沿建筑的一個長邊設置貫通式或盡頭式消防車道;當低于較高地坪的房間按地下室設計且消防車道位于較高地坪時,可按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4.2.3當低于較高地坪的防火分區滿足建筑進深小于30m,具備自然采光通風條件,且埋深小于層高的1/3時,該防火分區面積可按照地上防火分區面積確定。
4.3不應使用水平、側向等開啟方式和弧形、L型等不規則型防火卷簾進行防火分隔。超大城市綜合體(建筑面積不小于10萬平方米)不應使用折疊提升式防火卷簾進行防火分隔。
4.4 上下連貫多層的普通豎向通窗,應當按照建筑玻璃幕墻的消防設計要求進行設計。
5 滅火救援設施
5.1 按規范要求需要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的建筑,其消防車道距離外墻(包括主體和裙房的外墻)不宜小于5m、不應大于30m;按規范要求不需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的建筑,其消防車道距離最不利防火分區(包括住宅的最不利單元)主要出入口不應大于80m。
5.2 消防車道的路面、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車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具體參數應與當地消防部門協商)的壓力。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面層應采用硬質鋪裝面層(如采用植草磚不應影響消防車通行及救援),并設有明顯標志。
5.3 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的玻璃應易于擊碎,并應設置可在室外易于識別的明顯標志。
5.4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原則上應設置在用地紅線內,如設置在紅線外時,應征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書面認可(如規劃、住建、城管、交通、園林等部門),還應確保登高場地范圍無高大喬木、架空線路等影響登高操作的障礙物。
5.5 高層、多層建筑的消防車道轉彎半徑應分別不小于12m、9m,與之對應的環形車道內半徑分別不小于9m、6 m。超高層建筑的轉彎半徑應不小于15m,與之對應的環形車道內半徑不小于12 m。轉彎半徑參照《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的要求采用作圖法進行設計。
6 消防設施的設置
6.1 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當設有防火卷簾時,應在防火卷簾兩側設置火災探測器,聯鎖控制防火卷簾動作。
6.2 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專門規定的具有信號反饋功能的防火門外,其他防火門目前暫不強制要求設置防火門監控系統。但是,鑒于設置防火門監控系統,能及時掌握防火門的啟閉狀態,確保火災時防火門能夠有效發揮防火分隔作用,所以鼓勵有條件的場所,在水平和豎向疏散路徑的防火門上,設置防火門監控系統。
防火門監控系統應當設置在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中。其具體設計應符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2013的要求,其產品性能應符合《防火門監控器》GB29364-2012的要求。
6.3 采用集中報警系統或控制中心報警系統的建筑應設置消防電源監控系統。消防電源監控器應設在消防控制室內,末端消防電源箱應設置消防電源監控監測點。
6.4 保持視覺連續的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應符合下列條件:
6.4.1需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疏散指示標志的建筑或場所,宜設置燈光型疏散指示標志,當地面照度較大時,可設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
6.4.2 地面疏散指示標志應連續布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3m,蓄光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超過2m;
6.5 柴油發電機房應設置推車式滅火器。
6.6 防煙和排煙設施
6.6.1 地下室(半地下室)防煙樓梯間與相應的地上樓梯間均需設置加壓送風系統時,應分別獨立設置。受建筑條件限制,且地下部分為汽車庫(含非機動車庫)或設備用房時,可與地上部分的樓梯間共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但應分別計算地上、地下的加壓送風量,共用加壓送風的系統設計應滿足地上、地下的送風量和余壓值的要求。
6.6.2 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尚應在其樓梯間頂部設置不小于 1m2的固定窗。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的樓梯間,其外墻上尚應每5層內設置總面積不小于2m2 的固定窗。
6.6.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8.5.4條中規定的“地上建筑內的無窗房間”,是指地上建筑的內區房間或雖靠外墻但無窗(或設固定窗)的房間。
6.6.4 建筑內的排煙風機、補風機應設置在專用機房內,專用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隔墻和1.5h的樓板及甲級防火門與其它部位隔開。排煙風機兩側應有600mm以上的安裝維修空間。對于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共用的系統,其排煙風機與排風風機的合用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機房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 機房內不得設置用于機械加壓送風的風機與管道;
3排煙風機與排煙管道的連接部件應能在 280℃時連續 30min 保證其結構完整性。
6.6.5自然排煙窗(口)開啟的有效面積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采用開窗角不小于70°的懸窗時,其面積應按窗的面積計算;當開窗角小于 70°時,其面積應按窗最大開啟時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 當采用開窗角不小于 70°的平開窗時,其面積應按窗的面積計算;當開窗角小于 70°時,其面積應按窗最大開啟時的豎向投影面積計算;
3當采用推拉窗時,其面積應按開啟的最大窗口面積計算;
4當采用百葉窗時,其面積應按窗的有效開口面積計算;
5當平推窗設置在頂部時,其面積可按窗的 1/2 周長與平推距離乘積計算,且不應大于窗面積;
6當平推窗設置在外墻時,其面積可按窗的 1/4 周長與平推距離乘積計算,且不應大于窗面積。
6.6.6 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與最近的自然排煙窗(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 30m。當工業建筑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其水平距離尚不應大于建筑內空間凈高的 2.8 倍;當公共建筑空間凈高大于等于6m,且具有自然對流條件時,其水平距離不應大于 37.5m。
6.6.7 自然排煙窗(口)設置在外墻上時,自然排煙窗(口)應在儲煙倉以內,但走道、室內空間凈高不大于 3m的區域的自然排煙窗可設置在室內凈高度的 1/2 以上。
自然排煙窗(口)應沿火災煙氣的氣流方向開啟。自然排煙窗(口)應設置手動開啟裝置,設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開啟的自然排煙窗(口),應設置距地面高度1.3~1.5m的手動開啟裝置。
凈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以及建筑面積大于2000m2的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體育比賽廳(含觀眾廳)、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碼頭)候車(候船)室等高大空間廳室,其自然排煙窗還應設置分區、分組集中手動開啟裝置和自動開啟設施。對于單個空間建筑面積大于2000m2的人員密集型丙類生產車間,當設置自然排煙設施時可參照執行。自然排煙窗(口)的開啟和關閉動作信號,應反饋至消防聯動控制器。
6.6.8 機械加壓送風管道應采用光滑的不燃材料制作,且不應 采用土建井道。當采用金屬管道時,設計風速不應大于20m/s;當采用非金屬材料管道時,設計風速不應大于15m/s。
6.6.9 自動排煙窗可采用與火災自動系統聯動或溫度釋放裝置聯動的控制方式。當采用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啟動時,發生火警所在防煙分區內的自動排煙窗應在60s內或小于煙氣充滿儲煙倉時間內全部開啟完畢。帶有溫控等防失效功能的自動排煙窗,其溫控釋放溫度應大于環境溫度30℃且小于100℃。
6.10自動排煙窗的完全開啟時間、有效開啟角度、啟動方式、防失效等性能,整體上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自動排煙窗應選用整體窗通過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并納入防煙排煙系統由專業資質單位安裝調試。
6.11 補風口與排煙口設置在同一空間內相鄰的防煙分區時,補風口位置不限;當補風口與排煙口設置在同一防煙分區時,補風口應設在儲煙倉下沿以下;補風口與排煙口水平距離不應少于 5m。
6.12 封閉樓梯間應采用自然通風系統,不能滿足自然通風條件的封閉樓梯間,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當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閉樓梯間不與地上樓梯間共用且地下僅為一層時,可不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但首層應設置有效面積不小于 1.2m2 的可開啟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門。
7 特殊設計
7.1 關于汽車4S店:
7.1.1 應按照公共建筑設計。車輛銷售、維修和停放區等各功能區域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7.1.2 車輛銷售區可按照大開間商業設計,車輛維修區和停放區應分別按照《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中有關修車庫和汽車庫的要求設計;
7.1.3 車輛銷售區、維修區的安全出口應獨立設置。
7.2 商業服務網點除符合規范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7.2.1建筑層數為二層的商業服務網點的總高度不應大于8.1m;當商業服務網點只有一層時,商業服務網點的高度不應大于6.1m。
7.2.2 商業服務網點的疏散樓梯寬度不應小于1.2m。
7.2.3 相鄰商業服務網點之間最近邊緣的墻體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7.3 民用建筑內不宜設置內天井,當需要設置時,天井的最短邊尺寸應滿足以下要求:
7.3.1 建筑為多層建筑時,最短邊尺寸不應小于6m;建筑為高層建筑時,最短邊尺寸不應小于13m。
7.3.2 當尺寸不符合上述要求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1 天井周邊的窗檻墻不應小于1.5m;
2 開向天井的窗洞口應采用固定或火災時可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窗。
7.4 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筑,其消防設計在符合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基礎上,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7.4.1 當室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的窗檻墻高度不允許減小。
7.4.2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結構、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承載力不應小于50t(具體參數應與當地消防部門協商)。
7.4.3火災報警控制器之間通訊采用光纖環網,報警回路采用環形總線,當線路中出現一點斷開或故障時,整個系統仍舊可以正常運行。
7.4.4 消防供配電線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設備供電干線及分支干線應采用礦物絕緣電纜;
2 避難層的消防用電應采用專用回路供電,且不應與非避難樓層共用配電干線。
7.4.5 明敷非消防用的電線電纜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7.4.6 地上和地下部分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當分別獨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