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建管〔2016〕62號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2016年海南省建筑市場監督執法檢查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監管,現將《2016年海南省建筑市場監督執法檢查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做好今年的建筑市場監督執法檢查工作。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2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2016年海南省建筑市場監督執法檢查實施方案
為提高建筑市場監管效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嚴厲打擊建筑市場違法發包、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
(一)堅持重心下移,落實屬地監管職責。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充實執法力量。認真組織開展建筑市場日常巡查監管,加強檢查力度,確保檢查覆蓋面和頻率。做好檢查后問題的跟蹤處理,改變“重檢查輕處理”現狀,形成檢查閉合,對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依法予以處理。
?。ǘ嵤蛹壎讲?,加強督查指導。省住建廳主要做好建筑市場監管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考核評比及建筑市場重大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在督查過程中掌握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原則上移交屬地進行處理。
?。ㄈ﹪@監管重點,突出關鍵點治理。凡是兩年內發生過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違反有關強制性標準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損失,受到過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行政處罰或處理,被投訴舉報屬實,不良行為誠信扣分較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和項目將被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對其提高檢查頻率,加強日常監管力度。突出抓好項目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及在崗履職的監督檢查,落實執業人員責任,嚴厲查處一人多崗、人崗分離、不在崗履職等行為,強化對執業人員個人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嚴厲查處未報先建、違法發包、轉包、掛靠、違法分包、拖欠農民工工資、拖欠工程款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實施責任倒查,倒逼主體責任落實。對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項目啟動責任倒查。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涉案企業信息報送省住建廳,由省住建廳組織力量對其在省內所有在建項目市場行為進行核查。重點核查是否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是否存在違法發包、轉包、掛靠和違法分包等行為,項目管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是否在崗履職,是否持證上崗等。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從嚴從重處理。
?。ㄎ澹┩七M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誠信監管。嚴格使用信息平臺核發施工許可,完善誠信基本數據庫。在建筑企業中推行誠信檔案手冊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記錄企業、從業人員良好行為及不良行為信息,做好建筑市場誠信評價工作。
二、組織實施
(一)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1.做好工作計劃安排。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3月15日前制定印發本地區執法檢查方案,統籌兼顧好各項工作,明確檢查方法、時間、要求。11月30日前將全年建筑市場執法檢查工作總結報送省廳建筑市場監管處。工作總結應包括基本情況(檢查的項目數、執法次數、查處數量)、主要成效、存在問題、下一步工作計劃或建議,并同時附上全年做出行政處罰或處理的項目、人員基本情況表(項目名稱、違法單位或人員、違法行為、處罰結果)。
2.切實開展執法檢查。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每半年要對本地區所有在建項目開展一次全面的建筑市場執法檢查,保證在建項目全覆蓋(檢查表格參照附件1,并留存備查)。每月對本地區在建項目的關鍵崗位人員在崗履職情況進行隨機抽查,抽查項目數不低于在建項目的40%,每季度對同一項目的隨機抽查不少于3次,并做好檢查記錄。繼續加強對違法發包、轉包、掛靠、違法分包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
3.加強問題的查處處理。嚴格按時限、要求落實好下發執法建議書、整改建議書項目,群眾投訴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項目的處理落實。及時采集記錄企業和從業人員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對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和個人依法處置、追責,并及時向社會通報。
?。ǘ┦∽〗◤d加強督查工作
1.以巡查、隨機抽查、重點督查等方式開展督查。不定期對不特定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特定項目開展建筑市場監督執法抽查,檢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項建筑市場監管工作開展和誠信平臺使用情況,并抽取該地區不少于3個(海口三亞不少于10個)在建項目進行市場行為檢查,全年要實現所有市縣建筑市場監管工作督查全覆蓋。督查同時一并開展工作指導交流。
2.考核通報各市縣建筑市場監督執法和誠信平臺使用情況。年底按照《2016年建筑市場監管工作考核評分表》(見附件)對各市縣建筑市場工作開展情況和成效進行考核并全省通報。
3.定期通報違法違規典型案例。每半年將全省查處的企業和從業人員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和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進行匯總歸集,向社會公開曝光。并在此基礎上,對社會發布年度海南省建筑市場重點監管企業名錄,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聯系方式:建筑市場監管處 65371153(兼傳真) 65330431
附件:1.建筑市場檢查用表
2.2016年建筑市場監管工作考核評分表
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分包)企業檢查表 | |||||
檢查項目 | 序號 | 檢查內容 | 檢查結果 | 檢查情況描述 | |
人 員 情 況 | 項目管理機構 | 1 | 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 | 符合□ 不符合□ | |
2 | 施工單位依據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派駐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等相應管理人員 | 符合□ 不符合□ | |||
項目經理 | 3 | 社會保險在中標企業繳納 | 符合□ 不符合□ | ||
4 | 未擅自變更 | 符合□ 不符合□ | |||
5 | 簽署有虛假記載的不合格文件 | 符合□ 不符合□ | |||
6 | 按合同在崗履職 | 符合□ 不符合□ | |||
技術負責人 | 7 | 社會保險在中標企業繳納 | 符合□ 不符合□ | ||
8 | 未擅自變更 | 符合□ 不符合□ | |||
9 | 按合同在崗履職 | 符合□ 不符合□ | |||
現場施工員 | 10 | 社會保險在中標企業繳納 | 符合□ 不符合□ | ||
11 | 未擅自變更 | 符合□ 不符合□ | |||
12 | 按合同在崗履職 | 符合□ 不符合□ | |||
現場質量管理人員 | 13 | 社會保險在中標企業繳納 | 符合□ 不符合□ | ||
14 | 未擅自變更 | 符合□ 不符合□ | |||
15 | 按合同在崗履職 | 符合□ 不符合□ | |||
現場安全管理人員 | 16 | 社會保險在中標企業繳納 | 符合□ 不符合□ | ||
17 | 未擅自變更 | 符合□ 不符合□ | |||
18 | 按合同在崗履職 | 符合□ 不符合□ | |||
分包單位現場負責人 | 19 | 社會保險在分包單位繳納 | 符合□ 不符合□ | ||
20 | 按合同約定到崗履職 | 符合□ 不符合□ | |||
工程合同情況 | 專業分包合同 | 21 | 專業分包工程(土方、支護、樁基、防水等)由中標單位發包,分包單位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及安全生產許可證書 | 符合□ 不符合□ | |
22 | 總承包單位不存在將房屋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分包(鋼結構除外) | 符合□ 不符合□ | |||
23 | 專業分包單位不存在再分包(勞務作業除外) | 符合□ 不符合□ | |||
工程合同情況 | 勞務分包合同 | 24 | 勞務分包作業由中標單位發包,勞務單位具有相應的資質及安全生產許可證書 | 符合□ 不符合□ | |
25 | 勞務分包單位不存在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 | 符合□ 不符合□ | |||
材料設備合同 | 26 | 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由中標單位簽訂 | 符合□ 不符合□ | ||
27 | 材料、設備租賃合同由中標單位簽訂 | 符合□ 不符合□ | |||
工程款項支付 情況 | 專業分包 | 28 | 專業分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付款單位與發包單位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29 | 專業分包工程款支付憑證載明的累計支付金額與分包合同約定內容相匹配 | 符合□ 不符合□ | |||
勞務分包 | 30 | 勞務分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付款單位與發包單位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31 | 勞務分包單位不存在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轉材料款或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 | 符合□ 不符合□ | |||
工程款項支付 情況 | 材料設備采購 | 32 | 材料、設備采購款項支付憑證上載明的付款單位與施工單位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33 | 材料、設備采購款項支付憑證上載明的累計支付金額與項目實際及合同約定內容相匹配 | 符合□ 不符合□ | |||
材料設備租賃 | 34 | 材料、設備租賃款項支付憑證上載明的付款單位與施工單位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35 | 材料、設備租賃款項支付憑證上載明的累計支付金額與項目實際及合同約定內容相匹配 | 符合□ 不符合□ | |||
自有 | 36 | 施工單位自有機械設備、周轉材料的,具有相應證明材料 | 符合□ 不符合□ | ||
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 | 37 | 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 符合□ 不符合□ | ||
其它問題 | 1 | ||||
2 | |||||
注:1.對有關材料不齊全的,檢查人員應在“檢查情況描述”欄中予以明確,并按《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理; | |||||
2.檢查時需與監理單位現場資料(如監理月報、監理例會紀要、分包單位進場資質報審等)核對; | |||||
3.人員在崗履職情況應結合日常監管中對人員在崗履職的檢查,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依據《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在崗履職管理辦法》自行制定相應檢查記錄表格,對是否在崗履職進行檢查認定。 | |||||
4.對存在問題的項目,應復印或拍照相關材料取證留存。 | |||||
檢查人員: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2 | ||||||
2016年建筑市場監管工作考核評分表 | ||||||
被考核單位: | 日期: 2016年 月 日 | |||||
主要任務 | 序號 | 具體目標任務 | 基礎分值 | 評分細則及標準 | 檢查依據 | 本項得分 |
組織保障(10分) | 1 | 落實分管領導、牽頭部門,明確各部門職責 | 5 | 部門職責分工不明確的扣2分,未落實分管領導或牽頭部門的不得分。 | 工作方案 | |
2 | 建筑市場執法檢查人員配備 | 5 | 配備專人少于2人的扣3分,未落實專人負責的本項不得分。 | 工作方案 | ||
執法檢查(65分) | 3 | 監管政策文件 宣貫 | 3 | 未將檢查通知、《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在崗履職管理辦法》、《海南省建筑工程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生產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文件印發或通知到施工項目現場,項目現場人員不知曉的,每次扣1分,扣完為止。 | 項目現場抽查問詢 | |
4 | 檢查力度 | 10 | 每半年市場執法檢查實現在建項目全覆蓋的得10分,完成80%以上項目覆蓋的得8分,完成60%-80%項目覆蓋的,得6分,60%以下的不得分。(市縣應在12月前完成該項工作) | 在建項目一覽表、檢查通知、執法檢查表、整改通知書等檢查記錄 | ||
5 | 12 | 未按照《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在崗履職管理辦法》等規定對項目關鍵崗位人員在崗履職情況進行檢查的,每次扣4分,扣完為止。 | 在建項目一覽表、關鍵崗位人員檢查記錄、整改通知書、約談紀錄等檢查記錄 | |||
6 | 處理力度 | 10 | 整改通知書中提出的整改意見,未限期落實整改的,每份整改通知書扣3分,未作出整改回復的,每份整改通知書扣2分,扣完為止。 | 整改通知書、整改回復、整改情況報告、通報等 | ||
7 | 10 | 執法建議書中列出的執法建議,未限期落實完畢,且無正當理由的,每份執法建議書扣5分,扣完為止。 | 執法建議書、核查處理情況報告、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報等 | |||
8 | 對發現的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行政處罰的,每一件處罰加2分,最高不超過15分。 | 行政處罰決定書 | ||||
9 | 4 | 每次監督檢查結束后,未及時總結并印發通報向社會曝光的,每次扣2分,扣完為止。 | 檢查通報、對外公示通報的證明材料等 | |||
10 | 舉報投訴件辦理 | 8 | 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按要求落實完畢,且無正當理由的,每次扣4分,扣完為止。 | 舉報投訴件、處理情況報告等 | ||
11 | 信息上報及時性 | 3 | 查處轉包違法分包等建筑市場違法行為報表、年度執法檢查工作總結及其他全省統一報送的建筑市場檢查數據遲報或者報送有重大明顯錯誤的,每次扣1分,扣完為止。 | 由建筑市場監管處依據各市縣上報情況進行統計 | ||
12 | 市場檢查資料歸檔整理情況 | 5 | 檢查記錄、約談紀錄、整改通知書、整改回復、執法建議書、核查處理情況報告、行政處罰案卷等資料未按項目逐一歸檔保存的,每一項目扣1分,扣完為止。 | 歸檔資料 | ||
13 | 表揚 | 受檢項目建筑市場行為受到省級及以上住建部門通報表揚的,每一項目加2分,市縣市場監管工作受到通報表揚的,每次加3分,最高不超過5分。 | 通報或表彰文件 | |||
利用信息手段開展誠信監管(25分) | 14 | 誠信信息采集 | 20 | 整改通知書、處罰、通報中涉及的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信息未及時通過信息平臺采集錄入的,每發現一次扣2分,扣完為止。 | 市縣提供檢查通報、整改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資料,由建筑市場監管處通過信息平臺進行核對統計 | |
15 | 工程項目庫完善 | 5 | 未利用信息平臺系統核發施工許可的,本項不得分。 | 由建筑市場監管處通過信息平臺進行核對統計 | ||
實際總得分: | ||||||
檢查組人員簽字: |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 主管部門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