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建管〔2022〕4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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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園區管理局,各有關企業,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完善企業業績生成機制,動態歸集行業信息,加強建筑市場監管,服務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我廳決定在全省范圍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工程合同信息歸集。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實施合同信息歸集
(一)實施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應辦理施工許可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工程項目)實施合同信息歸集管理。
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在建未辦理竣工驗收的項目應按本通知要求實施。
(二)歸集主體。各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企業(包括施工總包企業、施工專業承包企業、勞務企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預拌混凝土企業、裝配式部品部件生產企業、招標代理機構、造價咨詢機構,以及工程總承包單位、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等是合同信息歸集主體。相應企業在“海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監管服務平臺”)建立誠信檔案手冊后,方可作為歸集主體進行項目合同歸集。
(三)歸集的合同類型。包括勘察合同、設計合同、監理合同、施工總承包合同、施工專業承包合同、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工程檢測合同、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裝配式部品部件買賣合同、招標代理合同、造價咨詢合同、工程總承包合同、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等。
(四)歸集的合同信息要素。包括合同類型、工程基本信息、項目管理人員信息、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合同工期、合同標的額、結算和合同價款支付方式和計劃、工程擔保等。依法應當招標的工程還包括招標文件、最高投標限價成果文件、中標通知書等招投標信息。
(五)歸集方式
????合同信息歸集實行在線歸集(保密工程除外),由歸集主體通過“監管服務平臺”合同信息歸集系統子模塊錄入。
二、健全企業和個人業績生成機制
本通知實施后,我省納入合同信息歸集實施范圍的工程項目,其勘察業績、設計業績、監理業績、施工業績、工程總承包業績、全過程工程咨詢業績均以合同歸集的信息作為企業和個人業績認定的重要依據。合同履行完畢并完成合同信息歸集的工程項目,方可作為企業和個人業績認定。
三、推進合同信息的共享應用
歸集的各類合同信息將及時推送到相關系統,形成與信用管理、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實名制管理、質量安全監督、施工過程資料管理、分部分項工程驗收、竣工驗收、工程檢測報告出具等環節的共享比對機制。
(一)在開展建設單位和勘察企業、設計企業、監理企業、施工企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招標代理機構、造價咨詢機構以及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招標項目負責人建筑市場信用評價時,將以合同歸集的信息作為企業和人員建筑市場信用評分的依據之一。
(二)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申請等審批、服務事項時,所填報的信息直接共享歸集到“監管服務平臺”,在辦理施工許可變更時,“監管服務平臺”所歸集的合同變更和解除信息直接反饋至審批系統,減少不必要的重復提交,提高辦事效率。
(三)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信息錄入需在合同信息歸集時完成,作為人員配備和在崗考勤的依據;施工現場工人進場登記,需先完成勞務合同信息歸集;有專業分包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前,需先完成專業合同信息歸集,否則系統將自動限制相關事項辦理。
(四)因變更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而撤銷施工許可前,需先在“監管服務平臺”完成施工總承包合同或專業承包合同解除的信息歸集。
四、實施項目進度和產值信息歸集
具有納統建筑業產值義務的施工企業應于次月10日前將當月形象進度和產值完成情況等項目進展情況錄入“監管服務平臺”,監理單位次月12日前,在完成當月監理項目評價報告的同時,對施工企業錄入的當月項目進展情況予以確認。施工企業歸集的產值數據應與上報統計部門的產值數據一致。
對按時、準確錄入形象進度和產值的施工企業,及時確認項目進展情況、完成項目評價報告的監理單位,根據《海南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將按“定期系統填報生產經營數據”行為獲得相應信用基本分;對未按上述要求完成的,“監管服務平臺”將予以提醒,限期整改。超期仍未準確錄入的,“監管服務平臺”按照相應扣分標準自動扣減企業信用分。
五、工作要求
(一)合同簽訂或者合同發生變更、解除,歸集主體應按時限要求及時登錄“監管服務平臺”或督促錄入負責單位進行合同信息歸集,不斷提升契約意識,嚴格履行合同約定。
(二)各級住建部門加強合同信息歸集的監督管理,對歸集主體未按時歸集合同信息,違反承諾虛假填報合同信息,或被發現填報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且拒不整改的,視情況采取通報、約談、納入信用記錄等方式予以處理。
(三)各級住建部門加強合同信息在監管和服務過程中的應用,在開展監督檢查時,要比對歸集的合同信息與投標文件、施工許可證、施工圖審查合格書、施工現場的一致性,檢查質量安全標準落實情況及項目關鍵崗位人員的配備履職情況等。督促建設工程企業切實履行合同,強化從業人員行為監管,保障建筑市場健康有序運行。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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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同信息歸集的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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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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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工程建設企業應根據《民法典》以及招標投標、質量安全、資質資格等工程建設相應的法律法規簽訂真實、準確、合法的建設工程合同。
一、合同信息歸集主體
合同信息歸集主體應對歸集的合同信息承擔主體責任,對歸集合同信息真實性負責。具體合同信息歸集負責單位為:
1.勘察合同、設計合同由勘察、設計單位負責歸集;
2.監理合同由監理單位負責歸集;
3.施工總承包合同、施工專業承包合同、工程總承包合同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專業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聯合體承攬的由聯合體牽頭單位負責歸集;
4.專業分包合同由總承包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專業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下同)負責歸集;
5.勞務分包合同的歸集由由總承包單位負責歸集。專業分包單位實施勞務分包的,其勞務分包合同由專業分包單位報總承包單位確認后,由總承包單位負責歸集;
6.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由預拌混凝土企業負責歸集;
7.裝配式部品部件買賣合同由裝配式部品部件生產企業負責歸集;
8.工程檢測合同由工程檢測機構負責歸集;
9.招標代理合同由招標代理機構負責歸集;
10.造價咨詢合同由造價咨詢機構負責歸集;
11.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由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負責歸集。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由聯合體承攬的,由聯合體中的牽頭單位負責歸集。
二、合同信息歸集的時間節點
?1.勘察合同、設計合同在辦理圖紙審查或圖紙交付前完成;
?2.監理合同、施工總承包合同、施工專業承包合同、工程總
承包合同應在辦理施工許可后,辦理實名制登記前完成合同信息歸集;
3.專業分包合同及勞務分包合同應在合同簽訂后,進場施工
前完成合同信息歸集;
4.預拌混凝土、裝配式部品部件買賣合同應在交貨檢驗前完
成合同信息歸集;
5.工程檢測合同應在開展檢測試驗前完成合同信息歸集;
6.招標代理合同應在提交招投標情況報告前完成合同信息歸
集;
7.造價咨詢合同應在提交成果文件前完成合同信息歸集;
8.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應在合同簽訂后,咨詢工作實施前完
成合同信息歸集。
9.合同發生變更、解除的,應在補充協議(合同)、合同解除
協議簽訂后的10日內登錄系統,完成相關信息的歸集。
三、限制錄入的情況
工程項目存在下列情形的,系統將提示無法錄入合同信息:
1.被限制市場準入的工程建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
2.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有其它在建工程(同一立項工程相鄰
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且工程規模不超過其執業范圍的除外)
四、項目進度和產值歸集信息
1.項目形象進度;
2.項目本月完成產值、項目本年度累計完成產值、項目開工以來累計完成產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