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F-2016-370002
瓊建管〔2016〕43號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海南省建筑企業誠信檔案手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各有關建筑企業:
為加強我省建筑工程動態監管,全面推進我省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促進建筑企業依法經營、誠實守信,維護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經研究,我廳制定了《海南省建筑企業誠信檔案手冊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反映。
附件:《海南省建筑企業誠信檔案手冊管理辦法》(試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2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建筑企業誠信檔案手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建筑工程動態監管,全面推進我省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引導建筑企業依法經營、誠實守信,維護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以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建筑企業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資質資格證書,并在我省參與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施工建設的企業(含省外企業)。
建設單位及參與工程建設的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質量檢測、質量安全監測機構、施工圖審等中介機構的誠信檔案手冊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誠信檔案手冊是指記錄建筑企業基本信息、從業活動中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信息和誠信等級評價信息,形成反映企業經營和從業人員執業情況的檔案手冊。
第四條 誠信檔案手冊的載體分書面版本和電子版本兩種形式。誠信檔案手冊兩種版本記錄內容不一致時,以電子版本為準。
誠信檔案手冊書面版本含有二維碼,評標委員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監督管理機構可通過二維碼掃描查驗真偽信息。
第五條 誠信檔案手冊應用于我省建筑工程項目招標投標、質量安全報監、施工許可以及企業資質升級或增項審批、創先評優等環節。
第六條 建筑企業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誠信檔案手冊。
第七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我省建筑企業誠信檔案手冊的統一監督管理,委托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誠信檔案手冊的登記、建立工作。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完善誠信檔案手冊的信用信息,監督誠信檔案手冊的使用。
第八條 誠信檔案手冊依托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過程監管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全省通用,信息公開、動態管理。信息平臺即時公開建筑企業相關誠信信息。
第二章 誠信檔案手冊的登記建立
第九條 誠信檔案手冊內容包括基本信用信息、在瓊業績信息、誠信行為信息三部分。
基本信用信息包括企業名稱、企業類型、工商注冊情況、法人代表、技術負責人、資質類別及等級、批準日期、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省外企業的基本信息還包括駐瓊承攬業務負責人姓名、身份信息、聯系方式、任命書等。
在瓊業績信息為企業申請建立誠信檔案手冊之日起近三年在瓊承攬業務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地址、項目規模、合同金額、開竣工時間等。
誠信行為信息包括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
第十條 企業的基本信用信息、在瓊業績信息按照“誰審批,誰錄入”的原則,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監督管理機構在辦理企業資質審批、工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事項過程中通過信息平臺即時采集錄入。
第十一條 誠信行為信息通過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監督管理機構在監督管理、執法檢查等履行職責過程中通過信息平臺采集錄入。
誠信行為信息的采集錄入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建筑企業通過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http://www.hnjst.gov.cn/)登錄信息平臺注冊企業賬號,對本企業基本信用信息和在瓊業績信息進行完善、變更。建筑企業應妥善保管密碼,并對賬號安全負責。
第十三條 工商注冊地在本省的建筑企業首次建立誠信檔案手冊,應在信息平臺提交申請后,掃描上傳下列資料,向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局申請核驗:
(一)企業營業執照;
(二)企業資質證書副本;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施工企業);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
進入本省承攬業務的省外建筑企業首次建立誠信檔案手冊,應在信息平臺提交申請后,掃描上傳下列資料, 由在瓊承攬業務負責人持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及下列材料原件向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局申請現場核驗:
(一)企業資質證書副本;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施工企業);
(三)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在瓊承攬業務負責人任命書及在瓊承攬業務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
第十四條 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局核驗合格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在信息平臺建立企業誠信檔案手冊。
建筑企業可即時在信息平臺查閱本企業誠信檔案手冊。
第十五條 企業基本信用信息發生變更的,建筑企業應在變更發生后十日內在信息平臺提交變更申請,掃描上傳相關變更資料,向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局申請審核。
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局通過信息平臺審核合格的,5個工作日內在信息平臺予以更新登記。
第十六條 企業在瓊業績信息發生變更的,建筑企業應在變更發生后十日內在信息平臺提交變更申請,并持相關變更資料原件到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審核。
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的,5個工作日內在信息平臺予以更新登記。
第十七條 如發現誠信檔案手冊登記信息有誤的,企業可在信息平臺提交更正申請,并持相關資料原件到原錄入登記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更正。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合格的,5個工作日內在信息平臺予以更新登記。
第三章 誠信檔案手冊的應用
第十八條 誠信檔案手冊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進行差別化管理、創先評優的依據,是對企業市場行為實施動態監管的主要手段。企業誠信檔案信息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公開,記錄的內容作為企業在項目招投標、資質審批、誠信評價、創先評優、行政處罰等方面的重要憑證和依據。
凡未在誠信檔案手冊上進行登記的工程項目和良好行為,建筑企業在參與投標或辦理資質升級或增項和創先評優時一律不作為在瓊業績信息或良好行為信息進行申報。
第十九條 建筑企業參與投標前,應登錄信息平臺,填報投標項目信息,打印生成誠信檔案手冊,并在投標截止之日前提交評標委員會。
投標項目信息主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地址、派駐的項目班子關鍵崗位人員信息。
打印生成的誠信檔案手冊僅限于所填報的投標項目的投標、質量安全報監和施工許可階段使用。
第二十條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時,應登錄信息平臺查驗企業誠信檔案手冊,將查驗到的誠信檔案手冊記載信息作為企業誠信評價的重要評審和評分內容,依據《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評標辦法》對企業誠信評價進行評審和評分。
第二十一條 資質審批部門在資質升級或增項審批時,應登錄信息平臺調閱企業誠信檔案手冊即時信息。在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增項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其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
(六)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
(七)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十)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一)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建筑企業在質量安全報監、施工許可過程中,應提交建筑工程誠信檔案手冊。各市縣建設主管部門在質量安全報監、發放施工許可時,需對項目參建各方主體建立誠信檔案情況進行核驗方可予以質量安全報監、施工許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筑企業填報誠信檔案手冊時,應對提供信息真實性負責;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經查實后,已經建立誠信檔案手冊的,應予以撤銷并將其列入黑名單,采取市場禁入措施并進行全省通報,且自撤銷之日起1年內不得建立誠信檔案手冊;正在建立的,停止建立,且自通報發布之日起1年內不得申報建立。對符合條件的建筑企業,不得拒絕登記建立。
第二十四條 企業未按照要求建立誠信檔案手冊、提供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筑企業誠信信息采集、審核工作中,應當做到公開、公正;在日常工作中,應當對照誠信評價標準,做到全面、及時采集信息、準確定性行為、強化監督檢查,引導建筑業企業依法誠信經營。
第二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應積極應用誠信檔案手冊中記載的誠信行為信息,避免出現投標企業誠信分評分失實的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實施;原《關于填報<建筑業企業業績管理手冊(試行)>的通知》(瓊建管函〔2012〕303號)同時廢止。